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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3, 2024 2:53:23 GMT -6
的其他权利外,还包括: 第二十二条 – 通过健康、卫生和安全减少工作固有的风险”标准”)考虑到在不健康条件下工作,未经 CLT 第 60 条规定的授权,采用 12×36 工作日的无效性。 6. 按照这个思路,这是一个与宪法保障职业健康和安全的基本核心。在这方面,我引用了部长路易斯·罗伯托·巴罗佐在 RE 590.415-RG 中的领先投票的摘录,大意是与“最低文明水平”相对应的权利,例如作为健康和安全标准,不受工作集体谈判,灵活性明确CF/88 第 7 条第 XIV 项最后部分允许,每天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。 一探究竟: “关于不间断接力轮班,与本投诉有关的记录引起 电报号码数据 的争议涉及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关于不间断接力轮班(‘六小时轮班’)的权利的放松,宪法中存在这一权利。关于第七条的解释争论 ,换句话说,争议不在于劳动法规定的权利是否可以通过集体协议变得更加灵活(主题1,046 RG),而在于劳动法中是否明确允许这种灵活性。 CF/88 第 7 条第 XIV 项的最后部分受到 CF/88 第 7 条第 XIII 项规定的正常工作日每天八小时的限制。 事实上,我理解宪法争议是投诉中提到的记录中所揭示的(加班习惯x不建立是在不健康条件下的补偿计划,即使是通过集体规范制定的,也需要部长授权,根据CLT 第 60 条 Caput 的条款。 上述理解基础的支柱之一在于立法优于谈判的重要性。2.E. STF 在主题 1046 中确立了这一论点:“他们是宪法性的集体协议和公约,在考虑谈判的部门充分性时,只要尊重绝对无法获得的权利,就限制或取消劳工权利达成一致,无论补偿性优势的具体解释如何。3、可以认识到,12×36工作日,即使在不健康的环境下,也不构成绝对不可用的权利,可以集体协商,消除了法律上部长授权的必要性,甚至是一种常见的传统在环境医院实践。杂志 吸引力未知。_ 关于每天 8 小时以上轮班工作的集体规范,与 STF 的理解相反,v. 亚历山大·德·苏扎·阿格拉·贝尔的区域判决。I – 复审上诉中的文书上诉中的上诉。不间断的接力班次。工作日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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